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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李正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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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19981078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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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二级律师,法学硕士 律师执业证号:15301199810789999 昆明市广播电视台法制嘉宾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事务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昆明市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昆明市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律师协会评定的...[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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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欺诈购买商品房,能否获得双倍赔偿

来源: 云南法律网 作者:admin

说明:本文成文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通过之前,被刊载于2002年12月23日《滇池晨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在消费者购买商品房过程中受到欺诈,能否依据这一条款要求开发商给予双倍赔偿,关键在于商品房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指的商品。客观的说,1994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其制定之初,所指的商品主要是指一些动产,而对商品房等不动产并没有明文规定是否包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商品概念中,因为当时我国的商品房市场还处于萌芽阶段,远没有今天这样发达。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商品房被排除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之外。其次,“商品房”这一名称,就向世人明示了其所具有的商品性质,同时商品房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所规定的:“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法律、法规保护”这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条件。另外,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制定并通过的1999年,我国的商品房市场已经逐步建立起来,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时候,并没有将商品房等不动产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中排除。如果说1993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由于当时环境所限,立法机关未能在其中明确是否将不动产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那么在1999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时,《合同法》对《消法》的重申,则表明了将商品房等不动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不违背立法机关意志的。因而在购买商品房过程中受到欺诈时,消费者是应该得到双倍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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