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转让未办理变更登记可能引发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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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我国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如果股权转未作变更登记的,该股权转让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也就意味着:如果原股东将股权再次转让给第三人,并且该第三人办理了变更手续的话,最先购买股权的人,将不能够成为公司股东,而只能向原股东索赔。
因此,律师提醒: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是股权实际交付的界定,而工商登记变更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股权受让人只有在完成了上述两个步骤后,方可后顾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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