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身份的证据
来源: 云南法律网 作者:admin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的数量日益增多,公民和法人以各种方式参与到对公司的投资中来,但由于法律观念不强,没有取得合法的股东身份证明,从而导致有相当一部分人在向公司进行设资后,却无法获得应有的股东地位。现就结合我国现行法律介绍一下,能够证明股东身份的有效证据有哪些。
1、股东名册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股东的出资额; 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该规定告诉我们:记载于股东名册就可以享受股东权利。换言之,股东名册就是证明某人是公司股东的有力证据;
2、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判断股东身份和股权的另一个重要证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应当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权利义务、出资方式和出资额等。并且,全体股东都应当在章程上签名或盖章。股东对章程的签名或盖章行为,表明了股东对章程内容的认可,也意味着对章程上所记载的股东身份的认可,因而,公司章程是证明股东身份的另一个有效证据;
3、出资证明书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虽然,在实践中公司成立后不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的情形大量存在。因此不能以没有出资证明书就否定出资者的股东身份,但是,持有出资证明书就应当能够证据股东身份。
4、工商登记
在我国司法实践,法官往往根据是否进行了工商登记,来确定或否认某人的股东身份,因而在一定意义上说,工商登记是确认股东身份的最为重要的证据。
5、私下签署的投资协议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当事人出于种种原因并没有登记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上,公司也并未为其出具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上也无法查到其资料。但该当事人也登记于股东名册的股东签署了投资协议,协议明确了实际投资人才是公司股东,享有股东权利,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只挂名,而不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对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的当事人,是可以认定其股东资格,在此情形下,投资协议也可以成为股东身份的证据之一。但在这种操作方式下,由于涉及到了其他股东或第三人的知情权问题,该投资协议有可能产生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后果,因而,在有些情况下,投资协议并不能充分地保护实际投资人的股东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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