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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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正坤,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云南会凌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联系电话:1398767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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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简介
(2008年1月)
签订合同是经济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项法律行为,也是确认合同各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在经济生活中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本文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简要介绍了签订合同应当注意的事项及相关规定。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将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而由买受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
1.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
(1)标的物
标的物的名称应当准确、无歧义,以使标的物能够与其他物相区别。标的物应当是国家允许进行买卖的。如果标的物是国家限制买卖的,买卖双方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所需手续,并取得相应资质,否则买卖合同无效。
出卖人应当对标的物拥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2)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
买卖双方可以对标的物的质量进行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标的物的数量应当明确、具体,并使用通用的计量单位。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但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上述通知时间的限制。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根据标的物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要求出卖人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价款及其支付方式
买受人应当按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价款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买受人应当按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4)标的物的交付时间、地点
出卖人应当按约定的时间将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交付给买受人,并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可以随时交付,买受人也可以随时要求交付,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2.签订买卖合同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出卖人有义务保证任何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但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除外。
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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