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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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了探矿权、采矿权为财产权。
何为财产权,应从分析何为财产关系入手。所谓财产关系就是以财产为煤介发生的社会关系。
经济学上,把一切对人有用的东西都称为资源和财货,对于财货又分为物质的和个人的,经济的和自由的。物质的财货是各种有形的物和无形的权利(如专利权、版权)。个人的财货分内在的和外在的两种,前者为人的各种能力(如天赋、体力、特殊技能等),后者为人与他人关系中可带来利益的东西(如信誉、商誉等)。经济的财货受稀缺法则的支配,不能无限量地满足人的需要。自由的财货不受稀缺法则的支配,可无限量的满足人的需要,如空气和阳光,它们对人有用,因而是财货。
经济学中的财货并不当然就能称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财货要成为财产,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它们必须具有效用,即能满足人的需要;第二,它们必须具有稀缺性,即不能无限量地存在。因此,自由的财货并非财产,只有经济的财货为财产。物质的财货是财产。在劳动力市场已经形成的条件下,个人内在的财货反映为具有一定素质的劳动力也是财产。现代社会中已有的商号和商标的买卖,这实际上是以商誉为标的买卖,所以,个人外在的财货也是财产。
在财产关系中存在的权利为财产权,即人们在占用,使用、收益、处分财产时享有的权力。
财产关系又包括纵向的和横向的,前者如税收关系,这种关系具有命令和服从的性质,超出了平等的范围,不由民法调整,后者为民事主体在平等基础上就财产的利用发生的关系,由民法调整。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主要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分别构成民法的物权法和债权法。为此,财产权与物权(财产所有权)不同,财产权的外延要大于物权。
采矿权转让纠纷的相关法律问题
但在财产权体系中,物权是作为其他财产权的前提与归宿而存在的,物权是财产占有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物权在财产权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是通过物权与其他财产权的关系表现出来的。
采矿权,被规定为财产权,应该包含物权的各项权能,《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3条第2款也规定:矿业权人依法对其矿业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采矿权被规定为财产权,而未被规定为物权或民法通则中所称的财产所有权,故其权利内容大于物权,但它又离不开物权这个基础而存在,所以采矿权不仅仅受民法调整,还要受其他经济法规的调整。因此在审理采矿权纠纷时,我们在适用法律时不应仅仅局限于民商事法规,还应适用其他部门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