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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李正坤律师

所在地:云南 - 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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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183 8827 8890

单位: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19981078999

简介:

国家二级律师,法学硕士 律师执业证号:15301199810789999 昆明市广播电视台法制嘉宾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事务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昆明市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昆明市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律师协会评定的...[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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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足时如何打官司(诉讼技巧一)

来源: 云南法律网 作者:admin

证据不足时如何诉讼
李正坤律师咨询电话:13987670213
 
进行诉讼需要有着充分的证据,这是所有律师都知道的一个简单道理。因为案件的事实是需要通过大量的证据予以还原的,连普通百姓都会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每一位律师都希望自己所接的每一件案件,都能够有着充分的证据。然而,如果站在当事人的角度的话,当事人也许会说:如果已经有充分的证据了,我还花钱请律师干嘛?因此,要想成为一名优秀的律师,我们必须学会两个本领:一是学会收集证据;二是学会使用证据。关于证据的收集,在本文中暂不讨论。本文将通过本人代理的一起案件,来和各位探讨一下: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如何技巧性地使用相关证据,从而争取到较好的判决结果。
本人曾代理过这样一件案件:委托人张某经人介绍,从王某处受让了一间机票代理销售点。双方签有《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王某将该机票代理点转让给张某,张某向王某支付转让费10万元。张某接手经营却后遭到有关部门的查处,原来王某所转让的机票代售点并没有机票代理销售权。于是张某找到我,希望能将支付给王某的10万元追讨回来。接受委托后,我发现本案的法律关系并不复杂(抛开王某可能涉嫌犯罪的问题不谈),只要我方能够证明以下几个事实,此案就胜券在握了:1、证明张、王间存在合同关系;2、证明王某并未取得机票代理销售权;3、证明张某向王某支付了10万元;对于第一个事实,有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予以证明。对于第二个事实,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应当由对方举证而无需我方证明。上述两个事实的证明都不存在太大问题。关键是第三个事实的证明有些难办,因为张某并没有取得王某出具的收条。经过进一步的了解,我得知张某向王某付款的过程是这样的:《转让合同》签订的当天,张某和王某一同来到昆明某银行,张某从自己的银行卡中取出10万元直接存入了王某在该行的账户中。由于张某当时误以为自己的行为是转账行为,并且由于是熟人介绍,因此张某就没有要求王某出具收条。张某的这一疏忽给案件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因为,如果不能证明张某确实向王某支付10万元转让款的话,即使法院以王某欺诈为由撤销了《转让合同》,也无法要求王某退还转让款,这样的诉讼对张某而言就毫无意义了。当然,有朋友可能会建议向银行调取相关的证据材料。我们也确实向人民法院提出了调证申请,但由于银行管理的原因,仅取得了当时的银行监控录像,而没有取得相关交易的原始凭证。并且银行监控录像图像模糊,声音不清,不能清楚地反映出双方的交易过程。这样就使案件碰到了一个很大的障碍,但经过认真分析研究,我们还是设计出了一套庭审诉讼的方法。
在介绍我设计的庭审方法之前,先给大家介绍一下,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一般庭审程序:在审判员入席,宣布完庭审纪律及相关事项后。第一步,由原告方宣读诉状,然后由被告答辩;第二步,由原告举证被告质证,再由被告举证原告质证;第三步,对于双方举证、质证过程中尚未查清的事实,法官会向双方进行发问;第四步,法庭辩论;第五步最后陈述,然后休庭等待判决。在通常情况下,我方的证据(包括法院调取的银行监控录像)必须在第二步即原告举证时,提交给对方(即王某)进行质证。如果这样,当王某看到银行监控录像并不能证明其收到10万元转让款时,相信对方一定会一口咬定没有收到转让款,这样的话我方就将陷入被动之中了。但是如果不将银行监控录像作为证据提交的话,我方更是没有任何有力的证据证明付款事实的存在了。
因此,最理想的状况是:既要让对方知道我们手头有银行监控录像,又不能让王某在法官提问前知道录像的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庭审将会产生以下变化:在庭审第三步,主审法官往往都要询问王某是否收到转让款。这时,王某只知道我们手里有银行监控录像,但不清楚录像内容。从一般常人的心理来分析,为了避免让法官留下不诚实的印象,王某有极大的可能实话实说。这样的话就万事OK了。但是,要如何做才能既要让对方知道我们手头有银行监控录像,又不让对方在法官提问前知道录像的内容呢?通过对审理此案的法院的调查,我发现在该法院的所有审判法庭中都没有专门用于播放视频证据的设备,只有在法官办公室才配有电脑,可以进行播放。这样,一套庭审思路就渐渐成形了:首先,在领取出庭通知的时候,我特别向法官说明我方会准备播放设备,无需法院另行准备了。其次,在开庭当天故意不带播放设备,并因此与法官发生争执(和法官发生争执是很不智的,但这里的主要目的是进一步使被告增强我方握有银行监控录像的印象)。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为了节约庭审时间,往往不会另行准备相关设备,而会要求继续开庭,待庭审后再到法官办公室对录像进行质证。这样,“既要让王某知道我们手头有银行监控录像,又不能让对方在法官提问前知道录像的内容”的目的就实现了。事实证明,庭审过程正是按我方的设想进行的。当法官询问王某是否收到10万元转让款时,被告王某在犹豫了足足半分钟后,最终还是承认了收到转让款的事实。虽然当王某在法官办公室看到银行监控录像根本不能证明任何事实时,十分懊恼,但是他在法庭上所承认的事实已经记录在案,并经双方签字,白纸黑字无法抵赖了。最终法院判决如下:1、撤销原被告双方所签《转让合同》。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向原告返还转让款10万元。
本案可以给我们以下启示:如果能够巧妙运用证据,合理利用诉讼规则的话,有一些看似困难的案件,也是能够获得较为圆满的结果的。但前提是律师要具备准确把握法官心理的能力,因此我的观点是一名优秀的律师不但要懂法律,更重要的是要“懂人”。
云南昆明律师事务所李正坤律师法律咨询电话:1398767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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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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