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人在房屋拆迁前应当做好的法律准备
来源: 云南法律网 作者:admin
一、要核实拟拆迁地段的土地性质,因为不同的土地性质,将会导致适用不同的拆迁程序。
二、拆迁人或拆迁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或资质,其工作人员也应当取得相应的上岗资质;
三、拆迁人与拆迁单位应当签订合法有效的委托合同;
四、拆迁人应当已合法取得下列文件,并依法进行了公示:
1、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土地征收征用批准文件;
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认真调查核实被拆迁人的基本情况(拆迁的四至范围、房屋类型、面积、户数、人口、老弱病残特殊对象等);
六、核实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有无进行下列活动:
1、 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4、分列房屋租赁户名。
若有上述情况发生,应当及时取得相应证据;
七、组织制定拆迁方案的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拆迁方案应载明如下事项:
1、拆迁四至范围;
2、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分别列出居住房屋与非居住房屋的具体数量及公房、私房、宗教产和代管产的具体数量);
3、拆迁户数;
4、拆迁期限;
5、拆迁范围分期实施拆迁的情况;
6、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预算;
7、 申请拆迁许可证时首期补偿安置资金到位数额、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量与价值量,以及后续资金分期到位计划;
8、实施拆迁的方式;
9、拆迁计划是否已经列入本地经济发展计划和本省(市)的拆迁计划;
10、其他事项;
八、拆迁人、拆迁单位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拆迁主管行政机关不得作为拆迁人,也不得接受委托实施拆迁;
2、避免采用非法手段实施拆迁;
3、必须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拆迁,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确需扩大或者缩小拆迁范围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规划、土地批准手续,并向颁发该拆迁许可证的拆迁主管行政机关申请变更拆迁范围;
4、要在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确需延长拆迁期限的,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日的15日前,向拆迁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延期拆迁申请,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应当在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5、建设项目若在拆迁期限内发生转让,应当经拆迁主管行政机关同意后,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变更手续;拆迁主管行政机关应当将变更后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相关内容予以公告。建设项目转让人尚未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裁决载明的有关权利、义务履行完毕的,由受让人继续履行;项目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6、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规定,以及本地的实际情况。
本文由李正坤律师归纳整理,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使用。李正坤律师法律咨询电话:183882788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