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二手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房的法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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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依据李正坤律师(法律咨询电话:18388278890)的执业经验,以及国家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撰写。
但各地有可能会在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中对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房的上市交易有更多的限制,对此,应当根据各地的具体法规或规章执行。
一、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买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买卖的:
(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4)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5)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6)有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情形的。
二、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未住满5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出售住房,确需出售的,可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出售单价不得高于购买时的单价。
三、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住满5年的,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以签订合同时间为限;有些即使住满5年,也不能上市出售。有些经济适用房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但需由出售人到房屋所在地区、县国土房屋管理局按成交额的10%缴纳综合地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