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开始前,继承人之间达成的放弃继承协议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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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李某于2020年5月2日去世,其配偶王某于1992年5月21日去世,二人共有子女五人,分别为李大、李二、李三、李四、李五,此外无其他继承人。李某生前未与他人签订过遗赠抚养协议。李某于1998年11月17日购得面积为36.915平米的房屋一套,现由李大居住使用。2020年1月11日李二、李三、李四、李五分别签订了《放弃产权协议书》,约定,李大赡养李某,承担李某的(护理医疗……墓地)等一切费用,且自王某离世后李某一直与李大一起生活,李某离世后,其所有的房屋归李大所有,其他子女自愿放弃此房继承权。李某及其五位子女均签字确认。后各继承人因案涉房屋的继承产生纠纷。李大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继承人李某名下的房屋由其继承全部份额,其余继承人配合办理房屋变更登记。
审判决结果:
在遗产分割之前做出的《放弃产权协议书》并不发生放弃遗产的效力,本案按法定继承处理,由于李大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可以多分遗产。故判决,由原告李大继承60%份额,由其余继承人各继承10%份额。
法院观点: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这一期间做出。因继承开始前,继承人尚无继承权或处于权利不确定状态,不存在权利的放弃问题;遗产分割后,遗产权属已经明确,再行放弃,属于自己财产之处分,已非民法上所谓继承放弃,而属于民法上财产之抛弃。因此,在遗产分割之前做出的《放弃产权协议书》并不发生放弃遗产的效力。故案涉房屋的继承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因李大承担了主要赡养义务,故李大继承60%的份额,其余四位继承人各继承10%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