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将爷爷的房子给女儿,无法履行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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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6年7月19日,李某和吕父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一、女儿归李某抚养。二、双方同意将由李某和吕父出资购买,但产权登记在吕父的父亲吕爷名下的现住房(x号房屋)给女儿。三、吕父保证女儿对x号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如不能履行则向李某支付30万元。2001年5月,吕爷去世后吕父与其姐姐吕姐均放弃了对x号房产中属于吕爷份额的继承权,x号房产由其母亲禹某一人继承,并于2019年7月将该房屋过户至吕姐名下。备案买卖合同成交价为84.6万元。李某认为吕父恶意放弃继承,违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义务,侵害了李某对x号房屋居住使用的权利,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吕父支付损害赔偿费2943200元。吕父辩称其仅应按《离婚协议书》第四条约定赔偿李某30万元。
判决结果:
一二审法院均判决由吕父向李某支付损失赔偿款60万元。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案涉x号房屋原登记在吕爷名下。吕父与李某在离婚协议书中对x号房屋的处置仅是双方之间的约定,并未征得吕爷的同意,李某与吕父在签订该协议书时即应能预见到该约定存在无法履行的可能。二人亦对后续如无法履行做出约定,即由吕父给付李某30万元作为赔偿。但吕父明知根据《离婚协议书》中的相关约定,其负有保障李某及女儿对x号房屋享有永久居住使用权的义务,在x号房屋办理继承时,仍放弃对x号房屋的继承份额,违反了《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义务,导致李某和女儿丧失对x号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应向李某支付损失赔偿款。而且,《离婚协议》约定的30万元,已明显无法弥补李某和女儿因吕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实际损失,考虑到离婚后的房价和租金上涨,以及照顾妇女儿童权益等因素,酌予确定吕父支付赔偿款6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