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儿子儿媳的款项,离婚后能否要回?
来源: 云南法律网 作者:admin
法律依据:
我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同时,《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争议焦点:
母亲赠与儿子儿媳的拆迁安置补偿款,在儿子儿媳离婚后可以撤销赠与要求返还吗?
基本案情:
张某是温某的母亲,王某是温某的妻子。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张某获得拆迁补偿款,为了以后生活中其子温某和儿媳王某能更好地尽到赡养义务,张某将拆迁补偿款120万元赠与温某、王某,并于同日转入王某银行账户。
2020年7月,王某、温某二人协议离婚。温某分得赠与款项37万元,王某分得赠与款项83万元。张某得知此事后,认为子女赡养老人是基本的义务,其子温某不和其共同居住,较少探望,导致其生活困难,感情缺失。遂向法院,请求判决解除赠与合同,由温某返还赠与款项37万元,王某返还赠与款项83万元。
判决结果:
解除赠与合同,并判令温某返还赠与款项85万元,王某返还赠与款项35万元。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一般不能撤销赠与。但如受赠人对赠与人有赡养义务而不履行,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予。子女赡养老人是最基本的义务,在当下老龄社会中,老人权利的保护是重中之重,做子女的不能因为利益而忽视作为公民最基本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张某年事已高,体弱多病,收入微薄,却还将拆迁补偿款120万元赠与温某、王某,可见托付之重,信赖之诚。
且赡养老人是子女的法定义务,温某也不能举证证实其已尽主要的赡养义务。张某年事已高,体弱多病,正值需要子女赡养之际,温某与王某已离婚,温某仍处于家庭破裂的阴影之下,对张某较少探望、关心,导致张某生活困难、情感缺失,没有达到赡养母亲张某的基本标准,导致张某请求撤销赠与。因赠与款项由王某与温某共同接受,且双方在离婚时已进行了分割,故判决王某返还赠与款项35万元,温某返还赠与款项85万元。
李正坤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
1998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 是国家二级律师 法学硕士
律师执业证号:15301199810789999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高级合伙人,昆明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事务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云南省律师协会认定的“公司法专业律师”和“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
云南省律协“公司法与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
昆明市律协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及“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婚姻家庭专业法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法学会“澜湄合作”研究会理事
多次受邀参加昆明市电视台法治节目讲座
著有《股权战争》等法学著作
李正坤律师带领的团队,涉及公司、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等业务
法律咨询电话:18288993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