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务|以案说法|上级国有公司委任的董事长 与所任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吗?
来源: 云南法律网 作者:admin
法律依据:
我国《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争议焦点:
A公司与上级国有公司委任的孙某之间构成劳动合同关系吗?
基本案情:
孙某曾在甲公司任职,2017年7月孙某被甲公司调至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A公司任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月薪税后7万元。2018年2月,孙某被甲公司免去A公司董事长职务,之后甲公司和A公司均没有安排孙某的其他工作。后因职务安排、工资及五险一金缴纳问题,孙某与A公司产生纠纷,经仲裁未果后孙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A公司之间构成劳动合同关系。
A公司辩称,孙某担任A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及免去该职务,均由甲公司作出人事任免决定,A公司对孙某不享有人事任免权,其方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孙某也不受A公司劳动规章的约束。孙某与A公司之间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不能构成劳动合同关系。
判决结果:
判决确认A公司与孙某之间构成劳动合同关系。
最高院观点:
最高院认为,A公司与孙某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2017年7月20日,孙某被甲公司调任A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月薪税后7万元。自此,孙某既作为A公司的董事、董事长参加董事会行使公司法赋予的职权,同时还作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A公司与孙某之间形成委任关系。但公司与董事之间的委任关系并不排斥劳动合同关系的存在,即二者之间在符合特定条件时还可以同时构成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法律形式明确肯定了董事与公司之间可以形成劳动关系,委任关系与劳动关系并非绝对排斥、不能兼容。本案中,孙某于2017年7月被任命为A公司董事长,与公司形成委任关系。孙某虽未与A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其被任命为董事长的同时,还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融资、对外协调及财务管理等大量具体经营管理事务,受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和约束,A公司按月向其支付工资并委托外服公司代缴“五险一金”费用。故孙某因担任法定代表人而从事除董事职权以外的公司其他具体业务,并以工资为主要生活来源等事实,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素,足以认定A公司与孙某同时形成委任关系和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孙某关于与A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李正坤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
1998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 是国家二级律师 法学硕士
律师执业证号:15301199810789999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高级合伙人,昆明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事务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云南省律师协会认定的“公司法专业律师”
昆明市律协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及“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法学会“澜湄合作”研究会理事
云南省律协“公司法与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
多次受邀参加昆明市电视台法治节目讲座
著有《股权战争》等法学著作
李正坤律师带领的团队,涉及公司、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等业务
法律咨询电话:18288993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