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务|以案说法|工伤保险责任可以通过事前约定免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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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争议焦点:
A公司能否依据《车辆代管协议》的免责约定,主张免除对周某所受伤害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罗某与A公司签订《车辆代管协议》,约定罗某向A公司缴纳管理费,案涉车辆使用A公司营运资质、以A公司名义对外运营,驾驶员的安全责任由罗某负责。后罗某聘请周某为案涉车辆驾驶员。2019年11月19日,周某在工作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周某的妻子项某与A公司因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产生纠纷,最终诉至法院
A公司辩称,罗某与A公司签订的《车辆代管协议》中,明确约定A公司不承担经营风险,不对驾驶员的安全承担责任。故周某所受伤害不应由A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判决结果:
判决驳回了A公司的主张,确认A公司应对周某所受伤害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本质上是一种社会保障,国家建立工伤保险制度,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强调对工伤劳动者及其家人基本生活需求的保障。相较于用人单位而言,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在车辆挂靠关系中,被挂靠人向挂靠人收取挂靠费,应与挂靠人共同承担经营运输的风险,仅以协议约定不能免除其同意挂靠后应承担的风险和责任。被挂靠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中“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故,A公司不能依据《车辆代管协议》中的约定而免除责任,A公司应对周某所受伤害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李正坤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
1998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 是国家二级律师 法学硕士
律师执业证号:15301199810789999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高级合伙人,昆明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事务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云南省律师协会认定的“公司法专业律师”
昆明市律协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及“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法学会“澜湄合作”研究会理事
云南省律协“公司法与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
多次受邀参加昆明市电视台法治节目讲座
著有《股权战争》等法学著作
李正坤律师带领的团队,涉及公司、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等业务
法律咨询电话:18288993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