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务|以案说法|陪客户喝酒后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来源: 云南法律网 作者:admin
法律依据: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争议焦点:
文某陪客户喝酒后,因酒后食物逆流至气管及支气管,导致窒息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基本案情:
文某在A酒店担任总经理助理,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酒店日常事务管理。2014年4月3日,文某和总经理在酒店宴请客户,陪客户喝酒。次日早上,文某被发现已死亡。同月22日,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死因鉴定意见书》鉴定认为:文某系酒后食物逆流至气管及支气管,导致窒息死亡。6月11日,文某的家属向人社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并因对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而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工伤认定决定,由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人社局于2014年12月1日,再次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为文某饮酒死亡既非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也不属于完成工作所必需的,喝酒与工作没有必然联系。文某所受到的伤害认定为非因工受伤。
文某的家属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判决结果:
判决撤销人社局2014年12月1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确认文某的死亡属于工伤。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文某系A酒店的总经理助理,其工作职责是负责酒店日常事务管理,而酒店的工作性质决定了需要应酬客户。2014年4月3日下午18时许,文某和A酒店总经理在该酒店餐厅宴请相关客人,属正常工作应酬,应认定是在履行工作职责。根据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文某血样中检出的乙醇浓度为31.4mg/100ml,并非醉酒状态。当日,文某在陪酒后因酒后食物逆流至气管和支气管而窒息死亡,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人社局认为“文某饮酒死亡既非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也不属于完成工作所必需的,喝酒与工作没有必然联系。陪客户喝酒不属于工作范畴,而陪酒并不是正常的工作范围”,与本案实际情况不符,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
李正坤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
1998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 是国家二级律师 法学硕士
律师执业证号:15301199810789999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高级合伙人,昆明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事务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云南省律师协会认定的“公司法专业律师”
昆明市律协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及“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法学会“澜湄合作”研究会理事
云南省律协“公司法与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
多次受邀参加昆明市电视台法治节目讲座
著有《股权战争》等法学著作
李正坤律师带领的团队,涉及公司、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等业务
法律咨询电话:18288993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