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务|以案说法|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超过两年的 保险公司还能解除合同吗?
来源: 云南法律网 作者:admin
法律依据:
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争议焦点:
陈某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能否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的约定,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
基本案情:
陈某之父陈父,因右肺腺癌于2010年8月入院治疗。陈父出院后,陈某为其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身故险和附加重大疾病险。但陈某和陈父均向保险公司隐瞒了陈父的就医史。2014年3月,陈父因病死亡。
陈某诉至法院,请求保险公司给付陈父的身故保险金,并主张合同签订已满二年,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保险公司不能解除合同。
而保险公司辩称,陈某和陈父投保时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不应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判决结果:
判决确认本案不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陈某认为按《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保险公司不能解除合同,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条文上分析,“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是指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的前提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后新发生保险事故,本案中保险合同成立时保险事故已经发生,被保险人、受益人在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后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保险人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主张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受益人即陈某以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为抗辩的,是对该条文断章取义,其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李正坤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
1998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 是国家二级律师 法学硕士
律师执业证号:15301199810789999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高级合伙人,昆明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事务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云南省律师协会认定的“公司法专业律师”
昆明市律协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及“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法学会“澜湄合作”研究会理事
云南省律协“公司法与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
多次受邀参加昆明市电视台法治节目讲座
著有《股权战争》等法学著作
李正坤律师带领的团队,涉及公司、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等业务
法律咨询电话:18288993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