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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李正坤律师

所在地:云南 - 昆明

电话:

手机:183 8827 8890

单位: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19981078999

简介:

国家二级律师,法学硕士 律师执业证号:15301199810789999 昆明市广播电视台法制嘉宾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事务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昆明市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昆明市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律师协会评定的...[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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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股东的配偶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 云南法律网 作者:admin

提要:
罗某和张某是夫妻关系,A公司是罗某成立的一人公司,A公司因欠付工程款被起诉,张某是否应对A公司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基本案情:
A公司是一人公司,公司股东为罗某,张某是公司监事,且罗某和张某是夫妻关系。2016年10月,A公司与王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A公司将案涉工程承包给王某。2016年11月,王某和B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将案涉工程转包给B公司。后因A公司拖欠工程价款,导致项目停工。王某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2800万余元,罗某与张某对A公司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罗某和张某辩称,A公司虽系一人公司,但罗某、张某与A公司不构成人格混同,且王某查封A公司的财产足以清偿其债权,因此,罗某、张某不应对A公司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最终申诉至最高院。

判决结果:
判决确认,罗某、张某应对A公司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院观点:
最高院认为,本案中,A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罗某为A公司的唯一股东,而A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大量资金转入罗某个人账户的情况。在罗某不能证明A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认定罗某应对A公司欠付王某的工程价款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同时,基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A公司系罗某一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而张某作为罗某配偶担任公司监事,且A公司与张某之间有大量资金往来。可见,张某实际参与了A公司的经营管理,其财产与A公司财产亦发生明显的混同。王某主张A公司系“典型的夫妻店”,案涉债务系罗某、张某夫妻共同债务,有基本的事实依据。在罗某依法应对A公司欠付王某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依据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现行有效法律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张某亦应与罗某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李正坤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
1998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 是国家二级律师 法学硕士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事务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云南省律师协会认定的:公司法及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
昆明市律协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婚姻家庭法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法学会“澜湄合作”研究会理事
云南省律协“公司法与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国资委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
多次受邀参加昆明市电视台法治节目讲座
著有《股权战争》等法学著作
执业专长:公司法、公司合规治理、经济犯罪辩护
法律咨询电话:18388278890

免费咨询热线:18388278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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