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首席律师

李正坤律师

所在地:云南 - 昆明

电话:

手机:183 8827 8890

单位: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19981078999

简介:

国家二级律师,法学硕士 律师执业证号:15301199810789999 昆明市广播电视台法制嘉宾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事务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昆明市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昆明市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律师协会评定的...[详细]

在线咨询律师

咨询标题:

联系电话:

咨询内容:

您的位置: 云南法律咨询网 > 2023年新公司法下公司决议效力研究 > 正文

2023年新公司法下公司决议效力研究

来源: 云南法律网 作者:admin

第1章引言
 
1.1研究背景
 
2023年修订《公司法》时,对公司决议效力制度的调整引关注。新法引入三分法体系,明确决议无效、可撤销和不成立三种效力状态。
引入三分法体系是公司治理现代化的体现,能提升决议合法有效性与公司治理规范性稳定性,保护公司及股东权益,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依据。不过,三分法体系也带来新问题挑战,如程序轻微瑕疵的认定标准等,需理论探讨与实践完善。
 
1.2研究目的和意义
 
2023年新《公司法》通过明确无效、可撤销和不成立三种决议效力状态,细化认定标准,提升法律可操作性和司法公正性。在理论上丰富了公司法研究视角,在实践中增强了决议的合法性和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有助于优化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提高运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
通过研究三分法体系有助于理解其对公司决议效力的影响,发现并解决潜在问题,推动公司法的完善,为公司治理现代化提供保障。
 
第2章三分法体系的解读
 
2.1无效决议
无效决议是指,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自始无效的决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明确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法则无效。

认定标准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
·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侵犯股东法定权利、违法分配财产或逃避债务等。
· 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如决议需特定行政审批却未获批。

法律后果
决议自始无效,公司应依第二十八条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相关登记。

2.2可撤销决议
可撤销决议是指,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有瑕疵,或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时,股东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的决议。

撤销条件
包括程序瑕疵和内容瑕疵两类。程序瑕疵,如未依法通知股东、召集人无权召集等;内容瑕疵,如决议事项超章程规定职权等。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了撤销权行使的限制:未被通知股东自知情起六十日内可请求撤销,自决议作出一年内未行使则撤销权消灭。

2.3不成立决议
不成立决议是指,自始当作不存在,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决议。

构成要件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四种情形:
· 未召开会议:实际未召开而以其他方式作决议不成立,但股东书面一致同意除外。
· 未进行表决: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 出席会议人数或表决权不足:未达法律或章程规定最低表决权要求。
· 同意决议比例不足:同意决议事项的表权决权未达法定或章程规定比例。
法律效果
· 决议自始不存在:无法律约束力。
 
无论决议是无效、撤销或者不成立,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秉持民法典的原则,同样强调对善意相对人的保护,即: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第3章三分法的优势
 
3.1调整范围的扩展
新《公司法》对公司决议效力的新规定显著扩展了公司决议效力制度的调整范围,这主要体现在对决议效力状态的细分上。
在无效决议方面,新《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无效,自始对公司、股东及高管无约束力。
可撤销决议方面,第二十六条规定,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或违反章程,或内容违反章程,股东可于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涵盖程序与内容瑕疵,股东可借此司法救济。
不成立决议方面,第二十七条明确,存在未召开会议、未表决等情形,决议不成立,细化了程序要求。
三分法体系使公司决议效力调整更具体全面,强化决议内容合法性、保护股东权益、维护决策机制严肃规范。

3.2法律后果的明确化
新《公司法》引入三种效力状态并对法律后果明确化(如前述),提高了决议效力确定性。
 
第4章三分法实施后的实践挑战与对策
 
4.1程序瑕疵的认定
新《公司法》三分法体系下,程序瑕疵认定标准及其实践挑战是公司决议效力制度的重要内容。该体系将公司决议效力分为无效、可撤销和不成立三类,程序瑕疵的认定标准于实践极具指导价值。
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股东可请求法院撤销该决议,但程序仅有轻微瑕疵且未对决议产生实质影响除外。这表明,程序瑕疵认定主要聚焦于召集程序和表决程序的合法性。
在召集程序认定上,主要涉及通知的时间、方式与内容。新《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应于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不过章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故而,司法实践中法院需严格审查通知的法定要求与章程约定。
就表决程序认定而言,新《公司法》对股东会会议主持流程有明确规定。审理相关案件时,法院需全面审查表决程序合法性,涵盖表决方式、计票准确性及关联股东是否回避等方面。
新《公司法》虽明确规定程序瑕疵认定标准,但实践里,法院依据这些规定时面临召集与表决程序的复杂性,实质影响与轻微瑕疵的界定及证据保存等难题。

4.2实质影响与轻微瑕疵的权衡
在新《公司法》三分法体系中,权衡决议实质影响与轻微瑕疵是保障制度公正与效率的核心。法院在审理公司决议撤销诉讼时,既要查明程序瑕疵,更要评估其对决议结果的实际影响。
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仅存轻微且未对决议有实质影响的瑕疵,撤销权消灭,因此,要求法院需综合多因素对此进行判定。既要全面调查程序瑕疵,并评估各瑕疵对决议结果的影响;又要结合案件实际,平衡利益,使裁决契合公平正义。

4.3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三分法体系实施后,法律适用的复杂性和统一性问题凸显。新《公司法》虽明确了决议效力的三种状态,但不同地区和法院在实践中对于规定理解和适用差异较大。
要实现法律适用的统一,立法机关应强化条文解释说明,通过发布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案例,明晰不同类型决议效力认定标准,降低司法实践的不确定性。
公司应积极学习宣传三分法体系,提升内部人员和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识与专业水平,并建立健全内部决策和监督机制,确保决议合法有效。
综上,新《公司法》三分法体系在法律适用上挑战重重。凝聚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公司等各方力量,才能充分发挥三分法体系优势,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李正坤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
1998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 是国家二级律师 法学硕士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事务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云南省律师协会认定的:公司法及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
昆明市律协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婚姻家庭法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法学会“澜湄合作”研究会理事
云南省律协“公司法与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国资委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
多次受邀参加昆明市电视台法治节目讲座
著有《股权战争》等法学著作
执业专长:公司法、公司合规治理、经济犯罪辩护
法律咨询电话:18388278890

免费咨询热线:18388278890

版权所有:李正坤律师网  滇ICP备12001454号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2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