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是否可以放弃优先受偿权?
来源: 云南法律网 作者:admin
提要:
承包人为促使C公司为案涉项目建设贷款提供担保,向C公司作出的放弃优先受偿权声明是否有效?
基本案情:
2011至2012年,A公司与B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将案涉项目交由B公司施工。2016年1月,A公司贷款2900万元,C公司为该贷款提供担保,A公司以案涉项目的部分房产作反担保抵押物。B公司作出《声明书》承诺在贷款清偿前放弃优先受偿权。2017年5月,贷款逾期,C公司代偿后起诉,法院调解由A公司等偿还代偿款本息及违约金等。2018年项目完工,因工程款争议,B公司起诉A公司,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工程款,B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二审维持原判。2011至2012年,A公司与B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将案涉项目交由B公司施工。
随后,C公司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称B公司未如实陈述其曾作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声明,影响其债权清偿,请求撤销相关判决中的优先受偿权判项。
本案申诉至最高院。
判决结果:
判决确认B公司放弃对抵押房产的优先受偿权行为有效,但B公司仍对案涉工程剩余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C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院观点:
最高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如何认定B公司向C公司承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认定承包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为的效力,关键在于其是否损害建筑工人利益。
对本案案涉《在建工程抵押建筑商声明书》效力的判断应当适用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经查,B公司承诺放弃对抵押房产的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目的在于获取C公司为案涉项目建设贷款提供担保,以保障项目建设获得必要的资金支持,不具有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非法目的,且承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所指向的108套房产仅占B公司承建总工程面积的4.5%左右。B公司仍对占总工程面积95.5%的剩余房产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因此,该承诺放弃行为不会损害建筑工人的合法利益,在不存在其他无效事由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该放弃行为有效。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赋予承包人的工程款债权相较于抵押权、普通债权等就建筑物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效力。当建设工程上同时存在工程款债权与抵押权、普通债权等多种权利时,工程款债权具有相对优先的清偿顺位。本案中,B公司并未对A公司的其他债权人作出放弃优先清偿顺位的意思表示,故该放弃行为具有相对性和部分性。因此,上述行为仅产生B公司对案涉108套房产的工程款债权不得比C公司的抵押权优先受清偿的后果,并不导致B公司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绝对消灭。相对于A公司的其他抵押权人和普通债权人,B公司仍依法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综上,对于C公司请求撤销生效判决中有关确认B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判项的主张,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李正坤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
1998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 是国家二级律师 法学硕士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事务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云南省律师协会认定的:公司法及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
昆明市律协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婚姻家庭法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法学会“澜湄合作”研究会理事
云南省律协“公司法与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国资委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
多次受邀参加昆明市电视台法治节目讲座
著有《股权战争》等法学著作
执业专长:公司法、公司合规治理、经济犯罪辩护
法律咨询电话:183882788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