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直接将已经转让并更名的个人独资企业列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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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周某诉A公司、甲电站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生效判决A公司归还周某800万元及利息,甲电站等承担连带责任。后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法院查明甲电站为个人独资企业且已转让并更名为乙电站,遂冻结乙电站应收款800万元。乙电站以其与甲电站不是同一主体,法院冻结其应收款属执行主体错误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但被执行法院以甲电站是个人独资企业具有相对独立性,投资人变更不中断其主体资格。甲电站更名后,财产和经营场所未变,故权利义务仍延续为由驳回。
乙电站不服,遂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高院认为,更名发生在一审前,但原判决仍列甲电站为被告,一审判决确定的责任主体也是甲电站,执行中直接变更主体不当,故撤销执行法院裁定。周某不服,向最高法申诉,请求撤销复议裁定。
裁决结果:
裁定确认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执行法院不能直接变更转让后的个人独资企业为被执行人。
最高院观点:
最高院认为,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应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作出;除非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否则人民法院不能在执行程序中实施变更、追加行为。本案中,判决确定的责任主体为甲电站,甲电站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在该企业转让、变更投资人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没有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变更、追加转让后的个人独资企业为被执行人。故周某申请变更乙电站为本案被执行人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裁定驳回周某的申诉请求。
李正坤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
1998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 是国家二级律师 法学硕士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事务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云南省律师协会认定的:公司法及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
昆明市律协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婚姻家庭法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法学会“澜湄合作”研究会理事
云南省律协“公司法与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国资委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
多次受邀参加昆明市电视台法治节目讲座
著有《股权战争》等法学著作
执业专长:公司法、公司合规治理、经济犯罪辩护
法律咨询电话:183882788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