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能否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存款进行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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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武某向高某追索劳动报酬,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高某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案件陷入僵局。在此情况下,法院可以冻结高某配偶名下的银行存款吗?
基本案情:
高某因与武某追索劳动报酬一案,被法院判决限期向武某支付劳务费8500元。但宣判后,因高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高某规避执行,使案件陷入僵局。故法院决定查询高某配偶名下夫妻共同财产。经查询,高某配偶名下张某银行账户存款十七万余元。法院遂冻结张某名下部分银行存款,并及时通知了张某。
张某不服,认为该账户存款十七万余元系其与高某共同经营收入,并非高某个人所有,法院不应予以冻结,遂拟向法院提交异议申请。
裁决结果:
裁定确认,在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时,法院可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配偶名下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配偶名下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据此,第三人占有的财产如属于其与被执行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先查封该财产,然后进行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人民法院可冻结被执行人配偶名下银行账户的财产。
本案中,高某与张某于1999年11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高某与张某共同经营收入十七万余元存入张某名下银行账户,该存款属于张某与高某夫妻共同财产,即张某名下银行账户的存款中有高某的个人财产。人民法院冻结高某配偶名下夫妻共同财产中高某个人部分,符合法律规定。
李正坤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
1998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 是国家二级律师 法学硕士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事务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云南省律师协会认定的:公司法及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
昆明市律协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婚姻家庭法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法学会“澜湄合作”研究会理事
云南省律协“公司法与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国资委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
多次受邀参加昆明市电视台法治节目讲座
著有《股权战争》等法学著作
执业专长:公司法、公司合规治理、经济犯罪辩护
法律咨询电话:183882788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