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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李正坤律师

所在地:云南 - 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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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183 8827 8890

单位: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19981078999

简介:

国家二级律师,法学硕士 律师执业证号:15301199810789999 昆明市广播电视台法制嘉宾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事务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昆明市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昆明市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律师协会评定的...[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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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他人商标,是否构成侵权?

来源: 云南法律网 作者:admin

基本案情:
西某某公司于1897年成立,是世界500强企业,其1994年在中国成立了中国公司,西某某公司及其中国公司对其注册商标“西某某”享有专用权,并经过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后奇某公司也在海外设立了一家上海西某某电器有限公司,并在其生产销售的洗衣机产品、产品外包装及相关宣传活动中使用了“上海西某某电器有限公司”标识。西某某公司及其中国公司认为,奇某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奇某公司等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西某某公司及其中国公司损失。
奇某公司辩称,其使用“上海西某某电器有限公司”标识是经过上海西某某电器有限公司授权的,且是做为企业名称使用,其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本案最终上诉至最高院。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了西某某公司及其中国公司的主张,认为奇某公司等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应赔偿西某某公司及其中国公司损失。

最高院观点:
最高院认为,关于奇某公司在产品外观使用 “上海西某某电器有限公司”字样,是否侵害“西某某”商标专用权的问题。奇某公司在本案中使用“上海西某某电器有限公司”标识的行为,可分为三种情形:一是使用在洗衣机机身上,二是使用在洗衣机外包装上,三是使用在宣传活动中。本院对上述使用情形分别进行分析评判。
(1)在洗衣机机身上使用的情形。首先,该标识使用在机身面板的显著位置,相关公众易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识,应属商标性使用。虽然奇某公司称该标识系案外人的企业名称,其经合法授权使用该企业名称,但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被诉侵权产品系奇某公司为自身发展所生产,通常说来,企业在自身产品的显著位置标注他人企业名称并不符合常理;且根据奇某公司二审庭审陈述,其使用该标识系出于多品牌战略考虑,可见,奇某公司使用该标识的初衷亦系将该标识作为商标使用,而非作为企业名称使用。其次,奇某公司将“上海西某某电器有限公司”标识使用在洗衣机机身上,与涉案商标“西某某”核定使用的第7类洗衣物机商品属同类商品。再次,“上海西某某电器有限公司”标识中,“上海”属表示行政区划的地理方位词,“电器有限公司”系体现商业主体性质和组成形式的名词,均不具有显著性,但“西某某”具有较强显著性和识别性,属该标识的显著识别部分,该部分与涉案商标“西某某”完全相同。因此从整体上看,该标识与涉案商标“西某某”构成近似商标。综上,奇某公司在洗衣机机身上将“上海西某某电器有限公司”整体作为商标使用,并与涉案商标“西某某”构成近似,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其行为符合2013年修正的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情形,该行为侵害了西某某公司及西某某中国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在商品外包装及宣传活动中使用的情形。通常情况下,生产企业会在商品外包装及宣传活动中标注相关企业名称。本案中,奇某公司声明被诉侵权产品系其自身产品,其接受案外人上海西某某公司的委托对被诉侵权产品申请3C认证,并经授权合法使用该企业名称。奇某公司上述声明内容与一审诉讼主张以及二审上诉理由存在较大差异,但由于在产品外包装及宣传活动中标注企业名称属正常商业行为,本院亦可采纳其系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诉讼主张。根据2013年修正的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故奇某公司的被诉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应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本院将在下文中予以评述。
综上,奇某公司在被诉侵权产品机身上使用“上海西某某电器有限公司”的行为侵害了西某某公司及其中国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李正坤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
1998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 是国家二级律师 法学硕士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事务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云南省律师协会认定的:公司法及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
昆明市律协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婚姻家庭法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法学会“澜湄合作”研究会理事
云南省律协“公司法与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国资委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
多次受邀参加昆明市电视台法治节目讲座
著有《股权战争》等法学著作
执业专长:公司法、公司合规治理、经济犯罪辩护
法律咨询电话:18388278890

免费咨询热线:18388278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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