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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李正坤律师

所在地:云南 - 昆明

电话:

手机:183 8827 8890

单位: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19981078999

简介:

国家二级律师,法学硕士 律师执业证号:15301199810789999 昆明市广播电视台法制嘉宾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事务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昆明市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昆明市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律师协会评定的...[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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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

提问时间:2013-08-24 11:24:50

2012年初发生的交通事故,2012年6月法院判决生效。由于一审有被遗漏原告存在今年再审,我想问死亡金额赔偿方面是依据去年的标准计算,还是依据今年的标准计算!

律师回复区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同时,对“上一年度”作出了说明: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因此,我认为:如果当初的生效判决是一审法院做出的,则现在再审应当按一审程序进行,死亡赔偿金则应当按再审辩论终结前的上一统计年度计。如果当初的生效判决是二审法院做出的,则死亡赔偿金,应当按当初一审辩论终结前的上一统计年度计。

回复人:李正坤律师 联系电话:183-8827-8890 回复时间:2013-08-27 10:4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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