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改判,
经过不懈努力,一审败诉的案件,二审得到改判,诉讼请...[全文]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
提问时间:2013-08-24 11:24:50
2012年初发生的交通事故,2012年6月法院判决生效。由于一审有被遗漏原告存在今年再审,我想问死亡金额赔偿方面是依据去年的标准计算,还是依据今年的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同时,对“上一年度”作出了说明: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因此,我认为:如果当初的生效判决是一审法院做出的,则现在再审应当按一审程序进行,死亡赔偿金则应当按再审辩论终结前的上一统计年度计。如果当初的生效判决是二审法院做出的,则死亡赔偿金,应当按当初一审辩论终结前的上一统计年度计。
回复人:李正坤律师 联系电话:183-8827-8890 回复时间:2013-08-27 10:44:35